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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添加时间: 2017-5-23 12:11:25 来源: 作者:河南省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 点击数:231

产妇死亡干戈起  “平衡木”上巧借力

 

   案情简介:孕妇温儿,系高龄初产妇,于201365日下午住院待产。医方经产前常规检查,结合入院前孕期心电图指示,诊断为G4PO38 +2LOA2、前置胎盘(中央型)、轻度贫血等,医方给予备血400ml等术前准备。于次日下午3时行“子宫下段剖官产术”。胎儿娩出后,由于切口大量出血,医务人员将宫体托出用大纱布压迫子宫切口,又立即行次全子宫切除术。术中患者共出血约5000ml,院方输入浓红6u、冰冻血浆400ml。在进行次全子宫切除术过程中,孕妇温儿出现心跳骤停,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引发一场因前置胎盘植入子宫后壁行剖宫产术致孕妇死亡的医患纠纷。

调解经过:得知消息后,县医调委首席调解员迅即赶往现场,将患方数百人劝解引导出医疗机构,并迅速组成调解庭,采取“庭审析解式”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庭参照法庭审理模式“开庭审理”,听取医患双方的诉求述辩,以查明事实和争议焦点。陈述中,患方称孕妇产前检查各项指标正常,进入手术室也是正常。入院后,医生除了动员人院行剖官术外,无告知任何风险,婴儿娩出后只告知要子宫全切除,否则有生命危险,催亲属交款,叫亲属自行去市血库中心取血,延误输血导致死亡后果。坚持认为温儿死在手术台是因医方术前准备不足,尤其是备血不足、术中抢救不到位等造成的,医方存在严重过错与过失,无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过失司法鉴定。主张刚出生的婴儿没人监护、没人抚养,要求医院赔偿温儿死亡赔偿金、孩子抚养费、加上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万元。医方辩述认为产妇人院前,医方已告知可能出现胎盘植入,产后大出血、子宫全切除,建议转上级医院,但是产妇拒绝转院。行子宫下段剖官产术后产妇大出血,医方积极抢救并告知患者家属行次全子宫切除术,组织骨干专家会诊抢救,但孕妇失血太多抢救无效死亡。认为温儿是高龄初产妇,首胎罕见地出现“前置胎盘、中央型伴胎盘植入子宫后壁”。术中患者5分钟出血约达5000ml.死亡是自身疾病因素所致。主张在诊疗过程中已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执行,抢救措施到位,但限于二甲医院医疗水平,无力排除医疗突发风险,已尽救死扶伤义务。对患方提出的赔偿请求,主张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过失司法鉴定,不能确认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患双方诉求陈述和辩解,首席调解员就病历资料组织医患双方质证,听取双方意见。为进一步弄清关键事实,从医方是否书面告知病情风险、是否有术前讨论方案、备血情况以及手术方法程序等问题提问,逐一核实。为避免在过错责任的划分和赔偿数额的幅度上产生严重分歧,防止矛盾激化与恶化,采用“背靠背”调解法,首席调解员从医学角度与医方沟通分析,指出医方诊疗中存在四点不足,一是医方接诊后,从彩超及孕期心电图指示,已发现前置胎盘(中央型),但诊疗中没有建立高危门诊卡,没有做好术前讨论和手术方式选择:二是由于术前未对手术风险作充分的评估和考量,对潜在和可能出现的大出血及危及母婴生命风险没有预见,以致没有告知或动员患者转三甲医院生产的书面告知材料;三是术前仅备400ml血浆,而行子宫下段剖官产术,孕妇出血量大且急,医方虽有采取将宫体托出用大纱布压迫子宫切口止血措施,但未能根据植人面积采取按摩子宫及官缩剂应用,没有采取局部8字形缝扎止血、子宫动脉上下行支或骼内动脉结扎,手术不是采取对植入部分行部分切除再行修补术方案,而是立即行次全子宫切除术,以致无法进行多路及时供血补充,增大风险因素;四是没有告知患者术中可能出现的母婴生命风险。院方诊疗抢救过程存在的术前准备及风险评估不足、术中诊疗救治措施不当、未尽知情选择告知义务等过错。在与患方亲属座谈中,首席调解员着重向患方剖析,孕妇自身罕见的前置胎盘植入子宫前后壁的潜在高危区疗风险,与医疗过程出现大出血致抢救无效死亡的客观原因,引导患方正确认识产妇死亡结果与自身原发性高危疾病间的因果关系,理解医学科学风险,理性提出诉求。

    在医患双方对焦点问题达成初步共识后,调解庭又邀请了三位专家对本例病案就“前置胎盘诊疗措施、风险防范对策”作针对性析论,并出席调解庭接受医患双方现场咨询,就医疗行为和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现场析解,客观公正地对医疗过错责任和医疗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搭建起和谐协商的平台。

    在对赔偿项目和数额的幅度方面,调解庭分别向医患双方提供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条款,公开赔偿计算标准和依据,引导双方在厘清责任、算出明细账的基础上做到心中有数,展开面对面协商。首席调解员根据双方各自商讨的赔偿方案,综合分析,确定幅度,反复组织磋商。在多轮商榷后,提出了调解折中赔偿意见,促成和解互谅。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多次疏导和专家的专业判断,双方达成由医方一次性补偿给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的协议。患方自愿放弃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失、过错司法鉴定要求及其他的赔偿请求。2013620日,患方办理婴儿出院手续,监护人领取协议约定款额,调解协议得以全面履行。

   案例点评:本案中可以看出,医患纠纷具有突发性、群体性特点,调解员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是成功调处的关键。遇到重大复杂疑难医患纠纷,通过专家评估析论,发挥专业知识的阐释解惑,对促进医患双方理性沟通,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有效防范矛盾升级恶化,控制事态发展,搭建和解平台十分重要。

    调解员在工作中能够依法调解、居中调解和勇于担当是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的有力保障。本案中,首席调解员在突发群体纠纷时第一时间介入,将患方引导出现场,组成调解庭采用“庭审析解式”保障医患双方诉求的理性表达,方式较有特色。在陷入“僵局”情势骤变的危急关头,采取联动联调,邀请专家分析评估,促成理性研判损害责任与后果较为妥当。邀请有关部门协助疏导,为成功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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