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基层科(股):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等部门有关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形成了许多具有本地特色的工作模式,取得明显成效。
司法部基层司专门印发通知,要求从设立单位(政府或有关部门设立、相关行业协会设立、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等)、组织形式(独立设立的医调委、派驻的调解工作室、综合性的医调中心)、人员组成(年龄和专业构成、专兼职配备、行政机关在职公务员和保险(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兼任人民调解员情况)、场所和经费保障方式(政府或有关部门保障、相关行业协会保障、保险经纪公司保障等)等方面,全面总结本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认真分析本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的利弊。
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准备本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本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的利弊分析这两个材料及相关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于8月8日前报送省厅基层工作处。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撰写,对于敷衍应付、流于形式的将提出严肃批评。
联系人:朱钉玲 张树军
电话:0371—65900413
电子邮箱:hnjcsf@126.com
省厅基层工作指导处
2017年8月2日
附件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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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调委数 |
设立单位 |
工作场所 |
经费来源 |
省份 |
总数 |
县市区医调委
数 |
地市州医调委
数 |
省市区医调委数 |
地方政府直接设立 |
卫生计生部门设立 |
司法行政机关设立 |
人民调解员协会设立 |
相关行业协会设立 |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 |
其他 |
地方政府直接提供 |
卫生计生部门提供 |
司法行政部门提供 |
相关行业协会提供 |
保险经纪公司提供 |
其他 |
政府全额保障 |
相关行业协会全额保障 |
保险经纪公司全额保障 |
其他 |
医调
委数 |
保障
总金额 |
医调委数 |
保障
总金额 |
医调委数 |
保障
总金额 |
医调委数 |
保障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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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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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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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仅统计单独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包括派驻的调解工作室。综合性的专业人民调解中心或医疗(患)纠纷人民调解中心,如有单独挂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可以纳入此项统计。
2、省市区医调委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市州医调委指在地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市区指在县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医调委纳入地市州医调委统计,省辖市(包括级别为副厅级的)医调委仍纳入县市区医调委统计。
3、地方政府直接提供的工作场所指直接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不包括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各部门)无偿提供医调委使用的办公场所或政府出资租赁的办公场所。
4、经费保障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
附件2: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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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选任方式 |
兼职调解
员人数 |
专职调解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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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情况 |
文化程度 |
专业构成 |
经费来源 |
政府全额保障 |
相关行业协会全额保障 |
保险经纪公司全额保障 |
省份 |
医调委调解员数 |
其中
党员调解员数 |
推选的委员数 |
聘任的调解员数 |
总数 |
在职公务员数 |
保险经纪公司工作人员数 |
总数 |
其中政府购买服务人数 |
退休人员 |
招录的大专毕业生 |
其他 |
大专以上 |
高中 |
初中以下 |
法学专业 |
医学专业 |
其他专业 |
医调
委人数 |
保障
总金额 |
医调委人数 |
保障
总金额 |
医调委人数 |
保障
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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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万元 |
人 |
万元 |
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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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专指医调委的专、兼职调解员,不含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
2、推选的委员指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推选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3、聘任的调解员指设立单位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
4、在职公务员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5、专职人民调解员指不具有其他职业身份,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6、招录的大专毕业生指受聘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7、经费保障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包括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