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职能介绍 组织机构 调解流程 政策与法 联系我们 资源下载 在线投稿  
 
 
您当前所在位置:河南省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 >> 首页 >> 政策与法
政策与法    
医患纠纷调解相关法律政策

添加时间: 2017-8-25 11:26:55 来源: 作者:河南省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 点击数:272

 

                                        医患纠纷调解相关法律政策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选)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节选)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节选)
第一条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七、《司法部 卫生部 保监会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节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争取补贴。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八、《国家卫计委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节选)(2015年11月)
原《条例》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一是原《条例》中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二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被质疑公正性。三是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现象。
九、国务院2015年11月发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

请输入关键字:

网络支持:安徽三户网络一大锅企业网
京ICP备07044359号